法律分析:1.借道外资银行。2.股东借款模式。3.信托代持股份。4.收购控股内资公司的境内壳公司。5.股权回购。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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