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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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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包括施工准备、物资准备、及时告知、工程质量、工程保管、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工程保修和防止损失扩大等方面。同时,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三)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六)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八)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九)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结语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施工准备、物资准备、及时告知、工程质量、工程保管、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工程保修、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共同责任等方面。承包方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同时,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负责无偿修理属于其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或缓建,承包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方与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