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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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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 主要技术领域怎么填写

对于海淀的高兴技术产业是这样的,主要包括八大领域:

技术领域怎么写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对于具体的还有很多看你做的是那一块的,这个在朝阳有一家万朝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做高新技术的认定,你可以咨询:58205654-8004

2. 技术背景怎么写

专利技术背景包括:

一、相关技术背景(背景技术)

1、简介该技术领域的发展;

2、解释相关关键技术;

注意:对于理解发明内容没有帮助的不要提供。

二、与本发明相近的现有实现方案(现有技术)

1、简介与本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

2、介绍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注意:只提供相关现有技术,不相关的不提供,如果该现有技术的缺点或不足正是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为相关现有技术,否则为非相关现有技术;应结合附图,用文字对实现方案进行描述;应详细介绍,以不需再去看文献即可领会该技术内容为准,如果现有技术出自专利、期刊、书籍,则提供出处。

3、解析现有技术的缺点

根据本发明的优点来找对应的缺点;

本发明不能解决的问题,不需要提供;

现有技术中的问题可以是成本高、误码率高、反应速度慢等类似的问题,但因具体技术领域而异。如果由多篇现有技术与本发明十分相关,可以以上述类似方式分别描述。

3. 专利中,技术领域以说明书里写的为准吗

技术领域只写在说明书的第一部分,权利要求书里只写专利的名称,该名称不是技术领域,尽管该名称可能会体现有关技术领域的信息。

如果那专利产品的名称是在通用名称前加上限定词而成,技术领域还应该是通用名称所述的技术领域,具体一项专利所述的技术领域应该查《国际专利分类表》( IPC ――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

最新版《国际专利分类表》已出版发行。该分类表2006年1月1日起生效使用。

本分类表为第8 版的高级版,约7万条,包括基本版以及对基本版进一步细分的条目。高级版供属于PCT最低文献量的工业产权局和大的工业产权局使用,用来对大量专利文献进行分类。本套分类表共分9个分册,即A分册——人类生活需要;B分册——作业、运输;C分册——化学、冶金;D分册——纺织、造纸;E分册——固定建筑物;F分册——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分册——物理;H分册——电学;第9分册——使用指南

4. 如何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中引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是一个假想的人。

专利法中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作为“创造性”的判断主体。除此之外,在其它若干问题的判断中也要用到此概念。

例如:在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以及判断专利等同侵权时也都要用到它。所以,我们应当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正确的理解。

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 在中国专利局1993年修订的《审查指南》中,曾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定义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与审查员不同,他是一种假想的人。他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该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在上述规定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被定义为“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现有技术”的人,用当时审查员中流行的话来说就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申请日之前的所有现有技术“无所不知、无所不晓”。 九十年代末曾经有一件名称为“汽缸串联四冲程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新式内燃机——将传统的并联式汽缸改为串联式汽缸。

其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说明极其简单,仅仅说明了该内燃机采用的是一种串联式汽缸以及采用串联式汽缸后所带来的优点,而对这种内燃机其余部分与传统式并联汽缸内燃机的差别未作任何说明。其附图也仅为一幅极简单的示意图。

在该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审过程中,实质审查员以“公开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该申请,认为汽缸串联这一新的汽缸排列方式必然给这种内燃机的其他部分带来一些不同于传统汽缸并联内燃机的结构变化,例如发动机的配汽设计等,申请人应在说明书中对这些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说明。收到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原驳回决定。 申请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供了一篇新检索出来的专利文献,用以证明技术人员可以采用该现有技术来解决该机配汽系统的设计问题,故不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认定的“公开不充分”的内容已经被记载在其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中,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使用该技术来实现本发明,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据此,人民法院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 问题的关键在于:申请人在后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是一份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该文献所记载的内容究竟是否属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或者说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是否可以用来作为“充分公开”的依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主体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按照上述《审查指南》对“技术人员”所作的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申请日之前所有的现有技术。该案中虽然申请人未将相关的配汽问题在说明书中写清楚,但由于解决配汽问题的方案在现有技术中已经被公开了,就应当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内容。

既然知晓,就不必公开。所以该发明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这也许正是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基本依据。 如果上述结果被认可,那么任何一项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只需写入那些现有技术中没记载的技术内容,或者说在描述一项发明创造时,凡被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包含的内容都可以不写入专利说明书中,可以想象,其后果将是何等荒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此,审查指南所作的解释是: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显然,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解释成“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现有技术”的人,并以其作为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主体是错误的。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修订的审查指南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重新进行了定义和解释,并延用至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按照。